螢仁齋韓醫院(以下稱「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0條,為保護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迅速、順暢地處理相關申訴,制定並公開以下個人資料處理指引。
第1條(個人資料的處理目的)
公司基於以下目的處理個人資料。正在處理的個人資料不會用於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若使用目的有所變更,公司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另行取得同意等,採取必要措施。
1. 網站會員註冊及管理
基於確認註冊意願、提供會員制服務所需的身分識別與驗證、維持及管理會員資格、實施限制性身分確認制度所需的身分確認、防止不當使用服務、處理未滿14歲兒童的個人資料時確認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各項告知與通知、處理申訴等目的,處理個人資料。
2. 提供商品或服務
基於商品配送、提供服務、寄送契約書及帳單、提供內容、提供客製化服務、身分驗證、年齡驗證、費用支付及結算、債權催收等目的,處理個人資料。
3. 申訴處理
基於確認申訴人身分、確認申訴事項、為調查事實進行聯繫與通知、告知處理結果等目的,處理個人資料。
第2條(個人資料的處理及保存期間)
① 公司在法令規定的個人資料保存、使用期間,或向資料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經其同意的保存、使用期間內,處理並保存個人資料。
② 各項個人資料的處理及保存期間如下。
1. 網站會員註冊及管理:至退出事業者/團體網站會員為止
但有下列情形時,保存至該事由終止為止
1) 因違反相關法令而正在進行偵查、調查等時,保存至該偵查、調查結束為止
2) 因使用網站而仍存在債權及債務關係時,保存至該債權、債務關係結清為止
2. 提供商品或服務:至商品、服務供應完成及費用支付、結算完成為止
但有下列情形時,保存至該期間屆滿為止
1) 依據《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保存的標示、廣告、契約內容及履行等交易相關紀錄
– 標示、廣告相關紀錄:6個月
– 契約或撤回申購、價款支付、商品等供應紀錄:5年
– 消費者申訴或爭議處理相關紀錄:3年
2) 依據《通訊秘密保護法》第41條保存通訊事實確認資料
– 用戶的電信通訊日期與時間、開始與結束時間、對方用戶號碼、使用次數、發話基地台位置追蹤資料:1年
– 電腦通訊、網際網路日誌紀錄資料、連線位置追蹤資料:3個月
第3條(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① 公司僅在第1條(個人資料的處理目的)所載範圍內處理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且僅在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法律有特別規定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的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② 公司依照以下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 接收個人資料者:<例)OOO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接收者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例)共同舉辦活動等業務合作,以及發行聯名信用卡>
– 提供的個人資料項目:<例)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信用卡付款帳戶資訊>
– 接收者的保存、使用期間:<例)依信用卡發卡契約所定的交易期間內>
第4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
① 為順暢地處理個人資料相關業務,公司依照以下方式委託處理個人資料。
– 受委託者(受託方):Imweb 股份有限公司
– 委託業務內容:提供購物網站託管服務系統、行動應用程式服務、行銷服務及附加、合作服務,以及代發 Alimtalk、Friendtalk 訊息、簡訊等服務
– 受委託者(受託方):OOO PG
– 委託業務內容:付款及第三方託管業務
– 受委託者(受託方):OOO 宅配
– 委託業務內容:商品配送業務
– 受委託者(受託方):OOO 客服中心
– 委託業務內容:客戶諮詢業務
– 受委託者(受託方):OOO
– 委託業務內容:身分確認業務
② 公司在簽訂委託契約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條,於契約書等文件中載明禁止將個人資料用於委託業務目的以外的用途、技術與管理保護措施、再委託限制、對受託方的管理與監督、損害賠償等責任事項,並監督受託方是否安全地處理個人資料。
③ 若委託業務內容或受託方有所變更,公司將立即透過本個人資料處理政策公開。
第5條(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的權利與行使方式)
① 資料當事人可隨時向公司行使以下各項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權利。
1. 請求查閱個人資料
2. 資料有錯誤等情形時請求更正
3. 請求刪除
4. 請求停止處理
② 可透過書面、電話、電子郵件、傳真(FAX)等方式,向公司行使第1項所定權利;公司將立即採取相應措施。
③ 資料當事人請求更正或刪除個人資料中的錯誤等內容時,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刪除之前,不會使用或提供該個人資料。
④ 第1項所定權利亦可透過資料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任人等代理人行使。在此情況下,須提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規則》附表第11號格式製作的委任書。
⑤ 資料當事人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侵害公司所處理的本人或他人的個人資料及隱私。
第6條(處理的個人資料項目)
公司處理以下個人資料項目。
1. 網站會員註冊及管理
必填項目:<例)姓名、出生年月日、帳號、密碼、地址、電話號碼、性別、電子郵件地址、i-PIN 號碼>
選填項目:<例)婚姻狀態、感興趣的領域>
2. 提供商品或服務
必填項目:<例)姓名、出生年月日、帳號、密碼、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i-PIN 號碼、信用卡號碼、銀行帳戶資訊等付款資訊>
選填項目:<感興趣的領域、過往購買紀錄>
3. 使用網際網路服務時,下列個人資料項目可能會自動產生並被蒐集。
IP 位址、Cookie、MAC 位址、服務使用紀錄、造訪紀錄、不當使用紀錄等
第7條(個人資料的銷毀)
① 因保存期間屆滿、處理目的已達成等原因而不再需要個人資料時,公司將立即銷毀該個人資料。
② 即使經資料當事人同意的個人資料保存期間已屆滿或處理目的已達成,如依其他法令仍須繼續保存,公司會將該個人資料移至獨立資料庫(DB),或改以其他保存場所保管。
③ 個人資料的銷毀程序及方式如下。
1. 銷毀程序
公司選定已符合銷毀事由的個人資料,並經公司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核准後銷毀。
2. 銷毀方式
以電子檔案形式記錄、儲存的個人資料,公司會使用低階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式銷毀,使紀錄無法還原;以紙本文件記錄、保存的個人資料,則以碎紙機粉碎或焚燒銷毀。
第8條(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的措施)
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公司採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並執行內部管理計畫、定期員工教育等
2. 技術措施:管理個人資料處理系統等的存取權限、安裝存取控制系統、將唯一識別資訊
等資料加密、安裝安全軟體
3. 實體措施:控制機房、資料保存室等場所的進出
第9條(自動蒐集個人資料裝置的安裝、運作及拒絕相關事項)
① 為向使用者提供個別客製化服務,公司使用可儲存使用資訊並隨時讀取的「Cookie」。
② Cookie 是用於營運網站的伺服器(http)傳送至使用者電腦瀏覽器的少量資訊,也可能儲存於使用者電腦的硬碟中。
甲、Cookie 的使用目的:用於了解使用者對各項服務及網站的造訪與使用方式、熱門搜尋詞、是否使用安全連線等,以向使用者提供最適合的資訊。
乙、Cookie 的安裝、運作及拒絕:可透過瀏覽器上方「工具>網際網路選項>隱私權」選單中的選項設定,拒絕儲存 Cookie。
丙、若拒絕儲存 Cookie,可能會難以使用客製化服務。
第10條(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① 公司為統籌負責個人資料處理業務,以及處理資料當事人就個人資料處理提出的申訴、損害救濟等事項,指定以下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姓名:OOO
職稱:OOO
聯絡方式:<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傳真號碼>
※ 將轉接至個人資料保護業務負責部門。
▶ 個人資料保護業務負責部門
部門名稱:OOO 團隊
負責人:OOO
聯絡方式:<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傳真號碼>
② 資料當事人在使用公司服務(或業務)時,所發生的一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諮詢、申訴處理、損害救濟等事項,均可向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及負責部門洽詢。公司將立即回覆並處理資料當事人的詢問。
第11條(請求查閱個人資料)
資料當事人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5條,向以下部門提出查閱個人資料的請求。公司將努力迅速處理資料當事人的查閱請求。
▶ 個人資料查閱請求受理、處理部門
部門名稱:OOO
負責人:OOO
聯絡方式:<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傳真號碼>
第12條(權益受侵害的救濟方式)
資料當事人可向以下機構洽詢個人資料受侵害的損害救濟、諮詢等事項。
▶ 個人資料侵害申報中心(由韓國網際網路振興院營運)
– 職掌業務:申報個人資料侵害事實、申請諮詢
– 網站:privacy.kisa.or.kr
– 電話:(不需加撥區碼)118
– 地址:(58324)全羅南道羅州市 Jinheung-gil 9號(Bitgaram-dong 301-2)3樓 個人資料侵害申報中心
▶ 個人資料爭議調解委員會
– 職掌業務:申請個人資料爭議調解、集體爭議調解(民事解決)
– 網站:www.kopico.go.kr
– 電話:(不需加撥區碼)1833-6972
– 地址:(03171)首爾特別市鐘路區世宗大路209號 政府首爾廳舍4樓
▶ 大檢察廳網路犯罪偵查團:02-3480-3573(www.spo.go.kr)
▶ 警察廳網路安全局:182(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13條(個人資料處理政策的施行及變更)
本個人資料處理政策自20XX. X. X起適用。